“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食品药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近年来,全省三级法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努力以法治之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3至2025年,全省人民法院共受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保健品领域案件占比达三分之一。
一、案件审理反映出的问题
一是添加违禁物品较为突出。在审结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涉及保健品领域案件的共性是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氨基他达拉非等药物成分,或销售无国家正规批号的假冒伪劣保健品。比如,某法院审理的马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长期无资质销售“三无”保健品,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多款涉案保健品,经鉴定均检出西地那非等成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马某某刑罚。
二是线上销售规避市场监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保健品的需求持续增长,经审理发现,减肥、壮阳类保健品往往被违法分子所青睐,成为非法添加的“首选”。违法分子自己生产或从他人处购进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品”后,通常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销售,刻意规避市场监管,严重危害服用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比如,某法院审理的叶某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叶某某等人从他人处多次购进添加了咖啡因、甲卡西酮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减肥药”,通过微信联系加价销售给他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三是健康陷阱布下坑老骗局。当前,涉老年人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部分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关切心理,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诱导老年人陷入错误认识,高价购买保健食品,骗取财物。比如,某法院审理的涉多名被告人的养老诈骗案,被告人韩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旅游公司及保健品销售门店,通过组织老年人参与免费或低价旅游、聚餐等方式,虚假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具有治疗和预防高血压、糖尿病、癌症等疾病的功效,骗取老年人钱款。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四是食品药品界定仍有难度。一些物品(如保健茶、营养补充剂)成分与剂型模糊,可能含有药食同源成分,或添加少量药物成分,其剂型可能介于食品(如饮料、饼干)和药品(如胶囊、片剂)之间,难以简单归为食品或药品。同时部分商家可能通过模糊宣传规避监管,增加界定难度。此外,食品和药品分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范,但部分物品可能处于法规交叉地带,如传统草药、民间配方等,其属性认定需结合具体成分、用途和监管实践,易产生争议。
此类犯罪高发,根源在于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明知保健品严禁宣传治疗功效及非法添加,仍为牟利故意夸大功效、欺诈消费者,同时规避准入监管,为降低成本、逃避检查,选择无证经营或销售未经备案、毫无资质的伪劣产品实施违法犯罪。
二、对策建议
一是以“线上+线下”监管阻断假药制售渠道。强化对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的常态化监测,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重点识别以“特效药”“祖传秘方”等为噱头的药品,同时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其完善关键词过滤、异常交易监测等机制,从源头上堵塞假药制售渠道。
二是严格落实“处罚到人”与“执业禁止”。不仅要追究涉案企业责任,更要依法惩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宣告从业禁止、终身禁业令,剥夺其再犯能力。同时协同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实施行业诚信惩戒,对违法者实行严格的市场禁入。
三是持续加强对特殊群体关注。针对案件反映的农村中老年人易受骗的特点进行针对性宣传,深入揭露“特效药”骗局的特征和危害,普及安全购药知识,引导中老年群体认准国药准字、到正规药店购买产品、不轻信夸大宣传,切实提升其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四是深化源头预防与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如“送法进村社、进企业”、发布典型案例、庭审直播等,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靶向性法治教育,引导他们依法合规经营。充分利用法院审判资源优势,组织行业从业人员和群众旁听典型案件庭审,通过媒体曝光典型案例,提升公众辨识防范能力,凝聚全社会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共识合力。
(作者系省政协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