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奠定了民事权利保护的基础框架,更以鲜明的价值导向和制度创新,系统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成为推动性别平等、构建和谐家庭与社会关系的重要保障。
一、婚姻家庭领域: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跨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家庭文明建设”为价值导向,通过制度创新实现了妇女权益保护从“身份依附”到“人格独立”的历史性跨越。在婚姻关系中,民法典确立了“婚姻自由”与“家庭责任”并重的原则,既保障妇女的离婚自由权,又通过离婚冷静期制度避免冲动离婚对家庭稳定的冲击。民法典第1079条将“与他人同居”等情形明确列为法定离婚事由,并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财产权益方面,民法典突破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首次将家务劳动纳入经济补偿范围。根据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一制度创新承认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使妇女在离婚时能够获得公平的经济补偿。
二、人格权保护领域:从隐性伤害到显性规制的制度突破。
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妇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隐私权等权益作出系统规定,实现了对妇女权益保护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转变。在性骚扰防治方面,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机制。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民法典第1032条至1039 条构建了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明确禁止刺探、侵扰、泄露、公开他人隐私。民法典第1034条将“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为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个人隐私提供了更严密的法律屏障。
三、财产权益保障领域: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公平的价值进阶。
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继承编等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作出系统性规定,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了妇女财产权益保护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公平”的价值进阶。民法典第1087条确立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明确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妇女给予倾斜保护。此外,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严格界定,明确“共债共签”原则,有效防止妇女因配偶单方举债而陷入债务困境。在继承领域,民法典第1126条明确 “继承权男女平等”,进一步保障了妇女的继承权。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民法典第330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确保妇女在土地承包、流转等环节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四、反家庭暴力领域:从零散规范到系统治理的法治重构。
民法典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家庭编和侵权责任编,与《反家庭暴力法》形成协同治理格局,构建起从预防、处置到救济的全链条保护体系。在预防层面,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通过第1043条倡导“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在处置层面,民法典第1079条将家庭暴力列为法定离婚事由,并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司法救济层面,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了实体法依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法院全年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351份,同比增长11.5%,并对无视禁令、滥施威胁恐吓的行为人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刑罚。
妇女权益保障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值此民法典宣传月之际,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通过制度创新、技术赋能和社会共治,构建全方位、全周期的妇女权益保护体系,让民法典真正成为妇女权益的“护身符”,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性别平等的法治力量,共同谱写新时代妇女全面发展的新篇章。
(省政协委员、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