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系统性规定,既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又构建了权利义务框架。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包括: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定义以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是比较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会产生比较多的问题,例如诈骗活动、广告推送、骚扰电话等,个人信息保护在网络时代非常重要,如果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了相关的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犯罪行为,是需要及时的报警处理。
一、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包括哪些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才能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二、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不得超出必要范围,禁止过度收集(如“最小必要”原则)。知情同意原则。需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明确同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同意需基于充分知情,且不得通过欺诈、误导等方式获取。透明公开原则。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需明示,确保信息主体知情权。
三、数据主体的权利体系
查阅与复制权。自然人有权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第1037条)。更正与删除权。更正权:发现信息错误或遗漏时,可要求更正。删除权(“被遗忘权”):对违法处理的信息或不再需要的信息,可请求删除,防止持续侵害。拒绝与撤回权。信息主体可拒绝处理其个人信息,并有权撤回已作出的同意。
四、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技术措施安全,防止泄露、篡改或丢失(第1038条)。发生安全事件时需及时补救并报告主管部门。禁止行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或公开个人信息。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需对履职中获取的信息保密。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行政责任:违反规定的机构可能面临罚款或信用公示。
民法典通过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确立处理规则、赋予主体权利并强化责任,为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核心法律依据。其与后续专项立法的协同,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人格权益的保护,同时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场景(如金融、医疗)细化执行,平衡隐私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省政协委员、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务所名誉主任)




